证券代码:300760 证券简称:迈瑞医疗 公告编号:2022-025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章程修订事项提示:
1、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2年2月10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含: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处置达成处置办法;办理回购股份注销涉及的相关事宜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回购股份报告书》、《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2年2月23日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完成股份回购注销,
注销股份合计3,249,872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215,691,266股减少至1,212,441,394股。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分 别 于 2022 年 2 月 24日 、2022 年 3 月 7日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关于回购股份注
销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
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
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完成上述回购股份注销手续、总股本发生变
动,拟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结合上述实际情况,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
情况,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公司章程》的条款具体修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15,691,266.00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12,441,394 元。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15,691,266.00 股,均为普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12,441,394股,均为普通股。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行。
公司因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
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的。 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 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性质的证券。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讼。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
情形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情形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院提起诉讼。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