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惠祥先生、臧婕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需要担保的问题,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文件,认为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和正常经营需要,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执行价格及条件公允,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燕深 金作鹏 梁晓东
签署日期: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