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7 证券简称:罗博特科 公告编号:2024-011
罗 博特科智能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3 日下午 15: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 号罗博特科 A 栋
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348,17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0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298,23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1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49,93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23%。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2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8,049,93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49,93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23%。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及在授权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347,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6%;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049,2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913%;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4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戴军先生、王宏军先生、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科骏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前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42,247,136 股(持股比例 38.2712%)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00,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14%;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049,2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913%;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347,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6%;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049,2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913%;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柯凌峰律师、洪赵骏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