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一年十二月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由原苏州罗博特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573751223F。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1958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港浪路 3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027.943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CEO(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CEO 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CEO、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注于为客户研发、设计及制造满足客户需求的高精度、
高速度和高柔性的智能制造解决方案,帮助客户提高产能、提高良率、降低
运营成本。发展公司,贡献社会,利益员工,为公司全体股东获取最大收益。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研发、组装生产、销售:新能源设
备、LED 及半导体领域相关生产设备、制程设备及相关配套自动化设备,汽
车精密零部件领域智能自动化设备;承接自动化专用设备及智能装备的定制
及销售;自产产品相关零部件的生产及销售;信息技术与软件系统设计、开
发、技术咨询、服务、转让;从事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并提供相关技术
咨询、开发等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洁、夏承周、徐龙、上
海科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能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颂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性质、认购
的股份数量、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额 (万股)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号
1 苏州元颉昇企业管 法人 2,430.00 40.50% 货币
理咨询有限公司
2 李洁 自然人 904.20 15.07% 货币
3 夏承周 自然人 672.00 11.20% 货币
4 徐龙 自然人 489.60 8.16% 货币
5 上海科骏投资管理 有限合伙 677.40 11.29% 货币
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
6 上海能骏投资管理 有限合伙 226.80 3.78% 货币
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
7 上海颂歌投资管理 有限合伙 600.00 10.00% 货币
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
合计 6,000.00 10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027.9436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
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