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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57 深市 罗博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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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01-07


股票简称:罗博特科                  股票代码:300757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oboTechnikIntelligentTechnologyCo.,LTD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港浪路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二〇一九年一月


                    特别提示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罗博特科”)股票将于2019年1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颉昇”)、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科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骏投资”)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军、王宏军、夏承周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条承诺不因本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其他股东的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徐龙、李洁、上海能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能骏投资”)、上海颂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颂歌投资”)承诺:

    自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已发行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上海科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朱文斌、杨玲花、张晓茜、李晓燕、张飞、徐芳、贾宇鹏、张才山、邓强富、刘勇、周小江、闫德强和刘全省承诺:

    自本承诺人出具承诺函之日起至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科骏投资的出资份额,也不由科骏投资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部分出资份额。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锁定承诺

    1、本公司董事张建伟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李伟彬、杨雪莉通过上海科骏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董事任政睿通过上海能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人出具承诺函之日起至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科骏投资/能骏投资的出资份额,也不由科骏投资/能骏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出资份额。

  (2)本承诺人间接所持公司的股份在相关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条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本公司监事张学强通过上海科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人出具承诺函之日起至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科骏投资的出资份额,也不由科骏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出资份额。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承诺人任职公司监事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公司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制订《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草案)》、《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包括但是不限于: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在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触发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及其他法定减资程序。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