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3 证券简称:爱朋医疗 公告编号:2023-038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朋医疗”)于2023
年10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
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 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1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2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董事
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提名。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的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股东提名。
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 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
生。 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 生。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 股东提名董事( 独立 董事候 选人除 外)或监
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 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
会、监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 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
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 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独立 董事候 选
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股东 人除外)、监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
大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 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
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格进行审查。股东大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
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增加 第五章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
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
的影响。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3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