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对《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三、对《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四、对《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五、对《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文件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薛祖云 洪波 蔡秀玲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