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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30


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18-037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19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系统公示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18年7月23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
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8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0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89.52万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1,776名变更为1,670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72.59万股变更为2,283.07万股,预留权益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以上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8月30日出具《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对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出具《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做出了调整。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特此公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