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ngDongTopstrongLivingInnovation&IntegrationCo.,Ltd.
(中山市东凤镇和穗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二〇一八年九月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公司”或“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新达、林彩菊夫妻两人及其亲属林根法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新达、曹岩、张燕、徐冬梅、李琦、刘军强、黄耿强、赵衡承诺:
1、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因公司进行分红送股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林新达的亲属林彩菊、林根法承诺:
1、在林新达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若林新达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林新达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因公司进行分红送股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不会因林新达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新达、林彩菊夫妻两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曹岩、张燕、徐冬梅、赵衡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9年3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遵守减持规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新达和林彩菊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中山凯悦、中山建达、中山顶盛、中山顶辉、曹岩,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新达、曹岩、张燕、徐冬梅、李琦、刘军强、黄耿强、赵衡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一)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新达、林彩菊夫妻两人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新达、林彩菊夫妻两人与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三、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新达、林彩菊夫妻两人以及自然人股东曹岩承诺:
“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一)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对于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以出售;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三)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股东中山凯悦承诺:
“本合伙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一)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二)如发生本合伙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合伙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以出售;如本合伙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合伙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
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新达、林彩菊夫妻两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指收盘价)出现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情况说明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时,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
②1个月内公司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③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本次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票措施完成后,如仍未达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2)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