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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固集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8-09-04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an业g、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和穗工业园)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总股数: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2,850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年9月13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1,398.3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8年9月4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提示,并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之“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8,548.3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850.00万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新达、林彩菊夫妻两人及其亲属林根法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中山凯悦、中山建达、中山顶盛、中山顶辉、曹岩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新达、曹岩、张燕、徐冬梅、李琦、刘军强、黄耿强、赵衡承诺:

  1、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因公司进行分红送股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林新达的亲属林彩菊、林根法承诺:1、在林新达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若林新达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林新达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林新达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4、因公司进行分红送股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5、本人不会因林新达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新达、林彩菊夫妻两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曹岩、张燕、徐冬梅、赵衡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各主体关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及股份回购与赔偿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新达、林彩菊夫妻两人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二)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新达、林彩菊夫妻两人与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四)公司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

  公司承诺,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前述行为被依法认定后5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新达、林彩菊夫妻两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指收盘价)出现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情况说明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时,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