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23-015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合作业务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召
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有效期三年,《金融合作 协议》议案主要内容包括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
2.关联关系说明:航天科工财务公司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 有限公司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3 条第(二)项 规定,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表决情况: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2 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
度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合作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在 2023 年度,公司在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
超过人民币 5 亿元,从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新增贷款不超过 7 亿元。存款利率应不低
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下限,贷款利率不高于一般商业银 行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4.关联董事周青锋先生、樊京辉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 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 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5.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航天科工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116 号 B 座 12 层
(3)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王厚勇
(5)成立日期:2001 年 10 月 10 日
(6)注册资本:438,489 万元人民币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88907
(8)资质: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L0009H211000001
(9)航天科工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航天科工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投资额(万元) 投资比例
1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177,152 40.40%
2 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 58,405 13.32%
3 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设计院 52,952 12.08%
4 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 52,952 12.08%
(11)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经批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12)关联关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3 条第
(二)项规定,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2.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
(2)注册地址、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737 号广发银行大厦41 层
(3)成立日期:2012 年 10 月 18 日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负责人:黄国锴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5705729D
(7)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09B242010001
(8)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须取得有效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9)关联关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3条第(二)项规定,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 历史沿革及主要财务数据
航天科工财务公司于 2001 年 3 月 12 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复
[2001]38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航天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立改组为航天机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由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现“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航天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等 13 家公司共同出资 30,000 万元组建,2001 年 10 月 10 日领
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 年 2 月 17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公司名称变更为“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07 年 5 月 29 日,航天科工财务公司取得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换发的机构编码为 L0009H211000001 的《金融许可证》。
2012 年 7 月 20 日,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航
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武汉分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12]393 号)同
意设立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2012 年 9 月 27 日,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开业的批复》(鄂银监复[2012]480 号)批准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开业。
2018 年 11 月 2 日,经航天科工财务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经监管机构批复同意,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现有股东以同比例增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金,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438,489 万元。上述增资业务
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近三年,航天科工财务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未经审计) 2021 年(经审计) 2020 年(经审计)
资产合计 15,267,964.92 16,880,706.65 9,985,991.17
所有者权益 751,436.28 709,802.13 662,469.34
营业收入 176,041.19 308,167.85 213,492.48
利润总额 146,480.65 131,481.48 121,125.36
净利润 111,963.54 106,817.08 85,008.27
(三)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单位:万元
时 间 2022.12.31(未经审 2021.12.31(经审 20202.31(经审计)
计) 计)
吸收存款余额 14,407,205.26 16,090,478.18 9,286,088.62
发放贷款余额 1,481,277.42 1,056,923.72 1,508,596.83
存放同业余额 12,773,757.98 14,696,834.63 7,611,899.80
三、关联方经营管理及履约能力情况
航天科工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条例以及《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范经营行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稽核、信息管理等方
面的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 年度,公司拟在航天科工财务公司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从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新增贷款不超过 7 亿元。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下限,贷款利率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在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下限,贷款利率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六、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其他安排
七、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在航天科工财务公司存款,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八、2023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截至 2023 年 4 月 23 日,本公司在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的存款业务余额为
【1,155.88】万元。
九、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备相应业务资质。此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时,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下限。该事项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