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21-051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1 年 9 月 22 日
二、授予登记人数:328 人
三、授予登记数量:402.35 万股
四、授予价格:32.96 元/股
五、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021 年 8 月 17 日,向 3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20,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2.96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
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收到并披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武汉锐科光纤
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92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锐科激光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4、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自 2021 年 6 月 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止。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5、2021 年 6 月 29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
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长期及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长期及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的确定和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的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4,023,500
股。
2、授予日:2021 年 8 月 17 日。
3、授予价格:32.96 元/股。
4、授予对象及授予人数
本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28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子公司,其中公司子公司国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国神光电
科技(嘉兴)有限公司除外)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研发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
5、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 占授予时股本总额
(万股) 益数量的比例 比例
曹 磊 副总经理 5.40 1.34% 0.01%
李 杰 副总经理 7.20 1.79% 0.02%
黄 璜 财务负责人 4.20 1.04% 0.01%
刘晓旭 副总经理 4.35 1.08% 0.01%
核心技术研发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381.20 94.74% 0.88%
骨干员工(共 324 人)
合计 402.35 100.00% 0.93%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果四舍五入所致。
6、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2021 年 9 月 22 日
7、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和解锁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起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24 个月。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3%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 33%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 34%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4)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①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 25.00%;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5.00%,且上述两项指标
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公司 2022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EVA)>0。
公司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 26.00%;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6.00%,且上述两项指标
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公司 2023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EVA)>0。
公司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于 27.00%;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7.00%,且上述两项指标
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公司 2024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EVA)>0。
注:
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核算依据;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
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可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净利润影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样本。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回购价格为不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②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解除限售系数 10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