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26-016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科激光”)
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
止实施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终止实施长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一)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披露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92 号),正式启动本计划。本计划有效期为 10 年,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分两期实施,每期有效期 5 年。
1.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披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92 号),
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锐科激光实施本计划。
3.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长期及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二)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17 日,向 335 名激励对象
授予 4,320,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2.96 元/股。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时间为五年。
2.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已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3.202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4.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5.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
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2025 年 10 月 10 日,
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注销。
二、终止实施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因
本计划中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限制性股票,因未达成业绩考核指标,已严格按照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完成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本计划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尚未启动实施,当前公司所处市场环境、经营发展实际及核心人才激励需求,均较本计划制定时发生较大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本计划终止后即失去法律效力,所有与本计划相关文件应终止执行,同步废止《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三、终止实施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终止实施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本计划,与之相关的《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一并终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鉴于本计划已由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终止实施本计划的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司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终止本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四、终止实施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本次终止长期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终止实施长期股权激励计划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而有利于开展新一期股权激励,健全长期约束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
本计划终止实施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若本次终止事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股东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与制定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与公司预期经营情况存在偏差,继续实施长期股权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终止实施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终止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激励工作指引》《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报告终止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本次终止的相关情况符合《激励管理办法》《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