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编号:2021-051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三)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999 号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伍晓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持有股份266,920,2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总数的 61.78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8 人,持有股份 250,292,91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93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持有股份 16,627,31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47,551,881 股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0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0,924,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6,627,3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89%。
2.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对以下子议案进行逐项审议:
1.01 选举伍晓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1,378,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101.6701%。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501,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796%。
伍晓峰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闫大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88,935,69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108.248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7,317,58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5369%。
闫大鹏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陈星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1,913,1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94.377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501,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796%。
陈星星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陈娟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47,913,1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92.8791%。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501,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796%。
陈娟女士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周青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47,913,1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92.8791%。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501,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796%。
周青锋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卢昆忠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87,567,51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107.735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7,318,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5395%。
卢昆忠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对以下子议案进行逐项审议:
2.01 选举赵纯祥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60,558,5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97.616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422,6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2%。
赵纯祥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李安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60,559,16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97.616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423,2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5%。
李安安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赵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60,55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97.616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422,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2%。
赵阳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对以下子议案进行逐项审议:
3.01 选举刘华兵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9,671,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97.2841%。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535,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8%。
刘华兵先生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熊新华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60,570,70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97.621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434,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7%。
熊新华先生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3 选举徐前权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同意:279,036,1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104.539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435,3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0%。
徐前权先生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刘华兵先生、熊新华先生、徐前权先生与 2021年公司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监事李立波先生、李星先生共五人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系本议案中的武汉审议锐晶激光芯片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光谷航天三江激光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其控股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因此,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其持有公司 146,873,548 股股份,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徐少华先生系股东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担任股东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徐少华先生担任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苏州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苏州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50%出资额,因此,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该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其持有公司 18,160,510 股股份,已回避表决。公司副董事长、总工程师闫大鹏先生之弟闫长鹍于公司交易对手长飞(武汉)光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处任职,因此,闫大鹏先生及其配偶刘笑澜女士、闫长鹍先生与该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39,222,526 股、684,691 股、4,764,179 股,闫长鹍先生未出席本次会议,闫大鹏先生及其配偶刘笑澜女士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7,198,6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8%;反对 16,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375,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1%;反对 16,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陈锦屏律师、韩若晗律师以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