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证券代码:300747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3
第二章 本长期激励计划的目的...... 4
第三章 本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5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6
第五章 激励方式、股票来源及数量...... 8
第六章 时间安排...... 10
第七章 授予/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13
第八章 权益的授予条件和行使条件...... 16
第九章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行权程序...... 18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21
第十一章 特殊情形的处理...... 23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28
第十三章 回购注销的原则...... 29
第十四章 附则...... 30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锐科激光 指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长期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
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
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权益的人员
授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购买公司股份的价
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
限售期 指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
成之日起算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
有效期 指 注销完毕之日止;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第二章 本长期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稳定并提升核心团队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长期股权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长期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长期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长期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长期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长期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长期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长期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每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长期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长期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长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长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研发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于每期激励计划启动时确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每期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具体原则如下:
1、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2、对符合以上要求的每期激励对象,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最终确定;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本长期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已制定《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作为考核依据。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授本长期激励计划项下权益的资格。
二、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长期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长期激励计划的权利。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当期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每期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激励方式、股票来源及数量
一、本长期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方式
公司将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按照股票交易上市地监管规定,结合所处行业经营规律、企业改革发展实际、股权激励市场实践等因素科学确定激励方式,优先使用限制性股票,但不限于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本长期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长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或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每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数量的确定原则
1、本长期激励计划将根据每期激励对象的人数、职级和薪酬确定每期授予的权益数量上限;
2、每期权益数量的确定原则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根据业绩目标确定情况,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 40%;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实践情况及员工薪酬水平合理确定;
3、每期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解除限售/行权后,激励对象实际收益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包括已行使和未行使的)所涉及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如果未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前述权益授予原则可予以相应的修改。
四、本长期激励计划涉及股票的总数量
依据本长期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数量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其中首期授予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第二期授予总量约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3%。
第六章 时间安排
一、本长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长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本长期激励计划分两期实施,每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每期激励计划实施的间隔期不短于 36 个月。每期激励计划均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
二、授予日的确定原则
每期激励计划达到授予条件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