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证券代码:300747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科激光”、“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8,800.00 万股的 1.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3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其中公司子公司国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国神光电科技(嘉兴)有限公司除外,下同)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研发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不含锐科激光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9.54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上市日起满 24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3%、33%、34%。
八、公司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5.00%;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5.0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
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公司 2022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公司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6.00%;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6.0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
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公司 2023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公司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7.00%;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7.0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
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公司 2024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注:
1、上述 “净资产收益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作为核算依据;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可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净利润影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样本。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锐科激光承诺:本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锐科激光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 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十六、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12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3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8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5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7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33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36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41
第十六章 附则...... 4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锐科激光 指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
制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研发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
之日止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
限售期 指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
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
的价格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工作指引》 指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