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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8-06-22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WuhanRaycusFiberLaserTechnologiesCo.,Ltd.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零一八年六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8年6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科激光”、“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以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航天科工集团承诺如下:

  “1、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锐科激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3、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锐科激光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8年12月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持有的锐科激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公司控股股东航天三江集团承诺如下:

  “1、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锐科激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3、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锐科激光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8年12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锐科激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公司股东新恒通集团、华工激光承诺如下:

  “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闫大鹏、李成、卢昆忠、杨宏源、汪伟、袁锋、曹磊承诺如下:

  “1、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锐科激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25%;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本人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50%。

  2、所持锐科激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3、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锐科激光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锐科激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因公司上市所做之所有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

    (五)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刘晓旭、李杰、魏晓冬承诺如下:

  “1、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锐科激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25%;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因公司上市所做之所有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

    (六)公司股东王克寒、闫长鹍、刘笑澜等三十三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如下:


  “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航天科工集团通过子公司航天三江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航天科工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拟通过子公司三江集团长期持有锐科激光股票。

  2、本公司通过三江集团所持有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在不丧失对锐科激光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公司间接所持股份数的20%。

  3、三江集团在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锐科激光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锐科激光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锐科激光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进行,并且本公司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的减持所得收入归锐科激光所有。

  4、本公司及三江集团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前,航天三江集团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航天三江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拟长期持有锐科激光股票。

  2、本公司所持有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
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在不丧失对锐科激光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公司已
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数的
20%。

  3、本公司在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锐科激光提交减持原因、减
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锐科激光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
锐科激光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进行,并且本公司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
价的,本公司的减持所得收入归锐科激光所有。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本次发行前,新恒通集团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新恒通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拟长期持有锐科激光股票。

  2、本公司所持有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
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
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数的40%。

  3、本公司在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锐科激光提交减持原因、减
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锐科激光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锐科激光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锐科激光股份低于5%时除外。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本次发行前,闫大鹏、李成、卢昆忠、王克寒分别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上述四人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锐科激光股票。

  2、本人所持有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数的40%。

  3、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锐科激光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锐科激光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锐科激光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低于5%时除外。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航天科工集团和控股股东航天三江集团分别承诺如下:

  “如锐科激光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锐科激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如锐科激光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