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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锐科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0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第十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0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9日15:00至2019年5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14楼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壬华先生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持有股份69,141,5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37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持有股份63,507,50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45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持有股份5,634,0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20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沈超律师、廖春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141,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141,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141,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141,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141,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141,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141,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2019年度银行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41,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吴壬华、毛丽萍、毛澄宇、深圳市奇斯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奇迪科技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141,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141,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沈超律师、廖春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

  五、备查文件

  1.《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