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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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
了《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杭州市钱江经济
开发区康信路 600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1,640,49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76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1,539,4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03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0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3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0,0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8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通过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冯冬芹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1,559,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821%。
1.02 选举张红艳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1,559,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821%。
1.03 选举师毅诚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1,559,7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3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82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镕澺
202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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