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3-195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暨辞职监事信息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披露
了《关于全资孙公司增资扩股及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70),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汇博吉通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全资孙公司湖北汇盛吉通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拟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新股东安徽合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主体。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孙公司增资扩股及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的议案》,本次增资扩股事项相关的尽调工作已完成,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签署正式交易文件,能否签订正式交易文件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能否达成存在一定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通知》、《传票》及《破产清算申请书》等材料,主要内容如下:申请人南京尤玛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玛公司”)向南京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已参加听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南京中院对债权人尤玛公司申请公司破产清算事项的受理文件,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南京中院受理债权人尤玛公司对公司的破产申请,则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4.1 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最终被南京中院裁定破产,则公司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捐赠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安徽合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湖北瑞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或双方指定主体拟向公司或公司指定子公司捐赠现金资产,预计捐赠的金额为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具体金额以所签署捐赠协议和实际到账资金金额为准),本次捐赠事项尚未签署正式协议,能否签订正式协议存在不确定性,签订正式协议后能否如约履行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能否达成存在一定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2023 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73.69 万元,
三季度末净资产为-21,810.79 万元,若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
5.年审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 2023 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
一、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
开了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徐远辉作为第三届监事
会监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鉴于公司原监事贾红刚先生辞去监事职务,导致公司监事会空缺一名监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选举徐远辉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公
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任期一致。
二、辞职监事信息更正
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披露了《关于监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73),
现对贾红刚持股相关信息更正如下:
更正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贾红刚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任何股份。
更正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贾红刚先生为南京道丰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人,通过道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6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4%,贾红刚先生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监事减持的相关规定及其作出的承诺。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6 日
附件:徐远辉先生简历:
徐远辉先生,1978 年 0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现任南京汇博吉通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4 月至 2022 年 12 月,
担任湖北汇天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3 年 1 月至今担任南京汇博吉通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徐远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及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