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1 证券简称:华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8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上海奕方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上海奕方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购买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奕方”)27%的股权。根据《股份转让协议》,QIAN RONG(钱戎)、黄锦荣(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同意对公司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期为三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该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对上海奕方的持股比例达到67%,上海奕方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购上海奕方部分股权的公告》。
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第二期增资款支付义务已严重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同时考虑到上海奕方在业绩承诺期内持续亏损,公司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违约金、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合计3.3203亿元,并承担相应仲裁费用。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3日、8月9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购上海奕方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仲裁中心出具的上国仲(2023)第2913号《裁决书》:
针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因未履行增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约定金额的违约金。仲裁庭认为,虽然被申请人方构成了实质性违约,但是前述约定项下的违约金适用情形并未成就。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的本项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另行向被申请人主张违约责任。
针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业绩承诺相关的预期利益损失。仲裁庭认定,本案系争《股份转让协议》及其约定的法律关系尚未终止或解除、目标
公司为期三年的业绩承诺期尚未届满、目标公司尚未结算和清理、申请人的损失尚未确定。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可以在《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满后,在上海奕方未完成业绩目标的情况下,另案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针对申请人请求由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本案仲裁费,仲裁庭考虑到被申请人的违约过错情形,酌情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仲裁庭作出以下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部分仲裁费人民币60.9045万元,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上述裁决结果对公司正常经营及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结果为准。若上海奕方经营情况最终未达预期目标,被申请人如自有资产不足以履行补偿义务,则存在业绩补偿承诺可能无法执行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审慎判断,采取有效措施主张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根据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