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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41 深市 华宝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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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股份: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2

华宝股份: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41      证券简称:华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1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11 月 11 日,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情况

  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鉴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尚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2022 年 1 月,公司基于当时的内外部环境、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及未来发
展推出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但今年以来,受内外部宏观环境及相关政策变化、俄乌战争冲击、地缘政治冲突、全球通货膨胀、新冠疫情持续蔓延等不利因素影响,全球经济发展不确定因素增多,国内外经济发展压力增大,行业发展面临较大的挑战;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竞争、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公司对外收购、产品结构调整,叠加大宗原材料价格波动、物流运输保障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所面临的环境情况、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核心要素较年初制定该计划时均已发生较大变化,股票价格也相应发生较大波动。

  综合考虑外部不利因素的持续影响及后续变化存在的不确定性,公司继续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结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从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保护核心团队积极性出发,经公司审慎考虑后,决定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三、公司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承诺,除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外,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激励政策、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可持续发展。后续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择机推出更加合理、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尚未实际授出,本次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经营规划造成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制度文件等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限制性股票尚未实际授出,本次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七、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经营成果,不会伤害股东的利益。

    九、备查文件

  1、《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3、《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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