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1 证券简称:华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4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2 月 2 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18]
261 号文《关于核准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宝股份”)于 2018 年 2 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1,59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8.6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377,374,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5,531,881.1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11,842,118.86 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 2018年 2 月 26 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 0108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调整情况
综合考虑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公司
发展战略等因素,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召开了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终止“华宝拉萨净土健康食品项目”,调整“华宝孔雀食品用香精及食品技术研发项目”为“华宝股份科技创新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 新建“华宝股份数字化转型项目”等,并
为“华宝股份科技创新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及“华宝股份数字化转型项目”分
别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刊登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调整部分募投
项目实施方案的公告》,以及 2021 年 4 月 10 日刊登的《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三、新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配合“华宝股份科技创新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华宝股份数字化转型项
目”的实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为上述两个项目分别设立了华宝香精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商证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与浙商证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 专户金额 资金用途
号 (万元)
华宝香精股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华宝股份科技创新中心及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632993011 44,997.42 配套设施项目
营业部(注1)
华宝香精股份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西丽支行 15066030074199 6,000.00 华宝股份数字化转型项目
(注2)
注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下属机构,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注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机构,
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银行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原“华宝孔雀食品用香精及食品技术研发项目”对应的上
海华宝孔雀香精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剩余募集资金本金 15,776.60 万元、
利息及理财收益 1,521.83 万元已转入“华宝股份科技创新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及时注销原专户(注销时活期存款季度结息金额,将转入
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原“华宝拉萨净土健康食品项目”剩余募集资金 49,757.82 万元(本金
45,133.90 万元、利息和理财收益 4,623.92 万元)存放于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和拉萨华宝食品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其中:27,698.99 万元已转入“华宝股份科技创新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募集资金专户;6,000 万元已转入“华宝股份数字化转型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其他剩余募集资金本金 11,434.91 万元、利息和理财收益 4,623.92 万元存放于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将及时注销拉萨华宝食品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商业银行方,监管协议中分别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2993011,截至 2021 年 6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44,997.4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华宝股份科技创新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户,账号为 15066030074199,截至 2021 年 6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6,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华宝股份数字化转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建华、洪涛或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并将对账单发送至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邮箱。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同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将支出清单发送至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邮箱。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华宝股份、浙商证券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华宝股份、浙商证券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