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0 证券简称:御家汇 公告编号:2021-023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 3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1 年 3 月 8 日至 2021 年 3 月 17 日,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四)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一)鉴于 4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或个人原因放弃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00 人调
整为 456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860.00 万股调整为 839.2061 万股。
(二)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月 31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5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839.2061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1 年 3 月 31 日。
(二)授予人数:456 人。
(三)授予数量:839.2061 万股。
(四)激励计划总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 占公司总股
号 (万股) 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戴跃锋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 150.0000 15.3185% 0.3649%
2 何广文 新加坡 董事、副总经理 0.4500 0.0460% 0.0011%
3 黄晨泽 中国 董事 102.8600 10.5044% 0.2502%
4 张虎儿 中国 董事 3.7800 0.3860% 0.0092%
5 陈喆 中国 董事 0.4500 0.0460% 0.0011%
6 吴小瑾 中国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7800 0.3860% 0.0092%
7 晏德军 中国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6460 0.2702% 0.0064%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575.2401 58.7456% 1.3994%
(449 人)
预留部分 140 14.2973% 0.3406%
合计 979.2061 100.0000% 2.3821%
注1: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根据岗位薪酬结构不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激励对象共计372人,第二类激励对象共计84人。本激励计划对第一类、第二类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别设置不同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内,戴跃锋、何广文、张虎儿、陈喆、吴小瑾、晏德军属于第一类激励对象,黄晨泽属于第二类激励对象。
注3:激励对象朱珊先生于近日辞任公司董事职务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属于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五)授予价格:9.03 元/股。
(六)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七)有效期、归属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归属安排
根据岗位薪酬结构不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激励对象共计 372 人,第二类激励对象共计 84 人。本激励计划对第一类、第二类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别设置不同的归属安排,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第一类激励对象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3.33%
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3.33%
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3.34%
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20%
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八)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归属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