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科顺股份 股票代码:300737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eshunWaterproofTechnologiesCo.,Ltd.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十五号天诚大厦三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
二〇一八年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顺股份”“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伟忠、阮宜宝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会将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届时仍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上述期间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即2018年7月25日)内公司股
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
月期末(即2018年7月25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若
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原承诺锁定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锁定6个月。
3、自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违反上述持股承诺转让或减持股票的,则转让或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5、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新股改革意见》、《首发股东售股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发行人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
6、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勇、卢嵩、毕双喜、赵军、孙崇实、龚兴宇、吴志远承诺:
1、本人现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
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超过上述期限,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
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13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及保证。自本人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也按上述承诺及保证予以锁定。
3、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即2018年7月25日)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时,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8年7月25日)收盘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时,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创业板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新股改革意见》、《首发股东售股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5、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邱志雄、黄志东承诺:
1、本人现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
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超过上述期限,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
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13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及保证。自本人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也按上述承诺及保证予以锁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创业板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新股改革意见》、《首发股东售股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4、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四)发行人近六个月内因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近六个月内因非公开发行而新增的股东名单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人类别
1 珠海和谐博时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2 佛山市金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3 上海誊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4 珠海横琴兴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5 广东粤科拓思智能装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6 广州市瀚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7 上海天循久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8 苏永春 境内自然人
根据《证券持有人名册》,上海天循久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非公开发行新增的股份已转让。除上海天循久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外的上表股东承诺:发行人近六个月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且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持有发行人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陈智忠、陈作留、陈华忠、陈行忠、方勇(除前述作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外)、阮宜静承诺:
本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