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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1月2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11-28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eshun Waterproof Technologies Co., Ltd.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十五号天诚大厦三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
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
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拟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15,266.67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增量发行,将不安排存量发行即老
股转让;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
进行调整,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1,066.67】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月【】日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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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发行人特别事项及重大风险做扼要提示,并不能涵盖
公司全部的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公司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
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价格等相
关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伟忠、阮宜宝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会将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人,包括
(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
上述 36 个月期限,若届时仍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期间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超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
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将在原承诺锁定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锁定 6 个月。
3、自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违反上述持股承诺转让或减持股票的,则转让或减持股票所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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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
支付的报酬和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5、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勇、卢嵩、毕双喜、赵军、孙崇
实、龚兴宇、吴志远承诺:
1、本人现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进
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超过上述期限,在发行人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
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3 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及保证。自本人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人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也按上述承诺及保证予以锁定。
3、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时,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价格时,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
4、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邱志雄、黄志东承诺:
1、本人现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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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超过上述期限,在发行人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
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3 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及保证。自本人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人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也按上述承诺及保证予以锁定。
3、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四)发行人近六个月内因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近六个月内因非公开发行而新增的股东名单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人类别
1 珠海和谐博时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2 佛山市金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3 上海誊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4 珠海横琴兴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5 广东粤科拓思智能装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6 广州市瀚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7 上海天循久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8 苏永春 境内自然人
根据《证券持有人名册》,上海天循久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非公开发行新
增的股份已转让。除上海天循久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外的上表股东承诺:发
行人近六个月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
司/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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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持有发行人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陈智忠、陈作
留、陈华忠、陈行忠、方勇(除前述作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承诺外)、阮宜静承诺:
本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
2016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向
毕利、邓新旺等 44 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
股票认购协议,该次发行的新增股票限售期为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在
中登公司完成股权登记之日)起三年。
(七)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
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2 条的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 除息而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
照上述限售安排执行。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陈伟忠、陈智忠、阮宜宝、陈作留承诺: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保证采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减持方
式,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
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
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