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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05

百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我们本着独立、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就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查阅了原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沟通函件,并审核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证券业务资格,服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改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

    综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海涛、郑瑞志、崔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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