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1 证券简称:科创新源 公告编号:2022-014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创新源”)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改。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及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第一章内容新增第十二条,后续各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整。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享有收益权,依照其所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股东享有表决权,依法请求、召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权;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三)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加公司 质询;
股东大会,并依法对本章程第四十条规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定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表决;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股东享有监督权,对公司的经营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单独或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议;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六)股东享有知情权,依照法律、法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定的其他权利。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九)股东享有求偿权,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
规定,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要求相关责
任人予以赔偿;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法院撤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 …… 第四十条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
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
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
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利益。
第四十条 …… 第四十一条 ……
(十九)…… (十九)……
公司披露的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情况。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
的评估值增减值较大或与历史价格差异较大
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增减值原因、评估结果
的推算过程。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选
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
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选聘
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
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 ……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
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
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
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
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
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
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
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
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