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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31 深市 科创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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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源: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6


证券代码:300731          证券简称:科创新源        公告编号:2018-112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8年12月10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2018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首次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8年12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拟激励对象中的2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30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中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94人调整为92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变仍为230万股。本激励计划中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100人调整为7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变仍为200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