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了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启用。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条款内容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第十一条 书。财务负责人为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秘书。财务负责人为财务总监。公司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经营范围:电阻电容电感及其他元 公司经营范围:电阻电容电感及其他
件(含滤波器、变压器、磁珠、微波铁 元件、滤波器、变压器、磁珠、微波铁
氧体磁性器件、微波功率器件等)、电子 氧体磁性器件、微波功率器件、电子电
电路(含微电路模块、IF 模块、VF 模 路、微电路模块、IF 模块、VF 模块、
块、微波组件等)、集成电路(含电源管 微波组件、集成电路、电源管理芯片、
第十三条 理芯片等)、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制造、 第十三条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制造、销售及服
销售及服务;计算机硬件、支撑软件开 务;计算机硬件、支撑软件开发、制造、
发、制造、销售及服务;电子仪器、电 销售及服务;电子仪器、电气设备开
气设备开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电子 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电子产品检测。
产品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一条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一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及国务院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及中国证监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开披露。
第七十六条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第七十六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权的股份总额。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等股东权利。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等股东权利。
集股东权利。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征集股东权利。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
当予以配合。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以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及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务,以及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第一百一十 的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 第一百一十 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占董
一条 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 一条 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门规章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
法权益不受损害。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
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及本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格; 的资格;
(二)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二) 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 办法》中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独立履行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