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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电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公告日期:2023-10-25

宏达电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2023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10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管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
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
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关于本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附件 1),并予以预先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在买卖 4 个交易日前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2)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 3)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和前述人员的配偶。董事、监事、高管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转
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
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本制度第二十
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
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管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
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管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票数量变化的,可相应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一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一年后,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时,自原定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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