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6 证券简称:宏达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5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宏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微电子”)。资助方式为向宏微电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现金借款,按年利率 4.35%收取利息,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宏微电子的经营发展需要,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持股 57.998%的控股子公司宏微电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按年利率 4.35%收取利息,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宏微电子的其他股东中,胥迁均先生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樊平先生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任公司监事;梁雪飞女士为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的毛云武先生之配偶,上述三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由于宏微电子的其他股东目前尚不具备对宏微电子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的能力,故未能同比例出资对宏微电子进行财务资助及担保。本次财务资助由公司单方面提供,并根据实际借款金额及时间,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占用费,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未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本次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在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后方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南宏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394031204N
3、成立时间:2014年08月28日
4、注册资本:450万元
5、法定代表人:樊平
6、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路258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一期K2地块4号厂房301号
7、经营范围: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混合集成电路、微封装器件、电路模块、电源模块、电源组件以及其他电子器件和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57.998%
樊平 20%
李永峰 5%
罗哲俊 4.5%
梁雪飞 4.5%
胥迁均 4.5%
株洲宏犇微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2%
宋兆杰 1%
合计 100%
9、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9月30日 2020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13,912.27 8,603.79
负债总额 6,995.78 4,648.80
所有者权益 6,916.49 3,954.98
资产负债率 50.28% 54.03%
营业收入 11,936.58 7,533.50
利润总额 3,283.20 2,396.34
净利润 2,961.51 2,117.82
注: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三季度财务数据为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未经审计。
10、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向宏微电子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清偿的情形。
11、宏微电子不存在被质押、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一)樊平:樊平先生过去12个月内曾任公司监事,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樊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李永峰:李永峰先生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罗哲俊:罗哲俊先生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梁雪飞:梁雪飞女士配偶过去12个月内曾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梁雪飞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胥迁均:胥迁均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为公司关联自然人。胥迁均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宋兆杰:宋兆杰先生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七)株洲宏犇微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名称:株洲宏犇微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T4GFP66
3、成立时间:2021年3月3日
4、出资额:98.9666万元
5、执行事务合伙人:彭俊新
6、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路258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一期K2地块4号厂房301号
7、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合伙人名称 占出资总额比例(%)
陈亚兰 39.97%
彭俊新 13.60%
刘娟娟 8.92%
程文 7.82%
刘智 5.59%
易涛 4.98%
金永亿 3.36%
杨杰 3.07%
熊立杜 3.07%
周晓兰 2.23%
王杨 1.84%
庞召宏 1.84%
陈海鹏 1.84%
梁丁 1.84%
合计 100%
四、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与宏微电子签署具体协议,具体协议将视宏微电子资金需求情况尽快签署,届时将约定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息等内容,具体条款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为准。
五、财务资助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防范措施
宏微电子目前正处于业务上升期,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对资金需求较大,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向宏微电子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支持宏微电子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战略。考虑到公司对宏微电子的控股地位、公司集团化管理的运营模式及财务资助有偿原则等因素,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后续公司也将积极跟踪宏微电子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变化,掌握其资金用途,确保资金安全。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审议程序
1、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宏微电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不良借款,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向宏微电子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宏微电子的业务快速发展。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事先认可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是为满足宏微电子业务开展对资金的需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将本次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控股子公司宏微电子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宏微电子业务的快速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4、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向宏微电子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宏微电子的业务快速发展,并且可以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达电子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