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6 证券简称:宏达电子 公告编号:2021-068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电子”或“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78 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739,845股,每股发行价格 85.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9,999,997.1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337,513.9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93,662,483.14 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出具了《株
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会字(2021)第 08854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决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前述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近日,公司已在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全资子公司
成都宏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宏电”)在兴业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分别与上述银行及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截止
本公告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储存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银行名称 账号 存入金额(万元) 资金用途
宏达电子 交通银行 初始存放资金/微波电子元
432161888013000120409 995,283,015.97 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成都宏电 兴业银行 368040100100057076 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宏达电子 工商银行 1903020329022115820 0 补充流动资金
合 计 995,283,015.97
注:根据《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会字(2021)第 08854 号),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9,999,997.10,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将扣除承销费(不含税)4,716,981.13 元的 995,283,015.97 元汇入公
司在交通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方磊、尹伊扬可以随时到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金公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