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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石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3

药石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25          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5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1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2 月 23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9:15-15:00。
  4、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新锦湖路 3-1 号中丹园 B 座 15
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民民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7 人,代表股份 46,045,98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9.97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1,131,84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6.77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4,914,1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990%。

  (2)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5,870,13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82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55,9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62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4,914,1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99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余善宝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21,9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8%;反对 24,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46,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06%;反对 24,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暨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45,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反对 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9,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2%;反对 6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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