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1-062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2019年1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9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6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原因和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实施完成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321,2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8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57,819,600.00元(含税);于2021年6月4日实施完成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47,700,2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62,586,044.10元(含税)。
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因 2019 年利润分配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6.59-0.18=16.41 元/
股。
因 2020 年利润分配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6.41-0.18=16.23 元/股。
因此,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为 16.23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因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和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影响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因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及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有利于上市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6月9日出具《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2019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