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1-045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74 号)同意捷佳伟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于 2021 年 4 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6,480,245 股,发行价格为 94.41 元/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30.45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18,799,509.67 元(不含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81,200,420.78 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4月 12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361Z003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39),同意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
近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常州捷佳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的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资金用途
号 (元)
深圳市捷佳伟创 兴业银行股份有 先进半导体装备(半导体
新能源装备股份 33701010010 清洗设备及炉管类设备)
1 限公司深圳分行 646,086,700.00
有限公司 2279253 研发项目
深圳市捷佳伟创 上海浦东发展银 超高效太阳能电池装备
新能源装备股份 行股份有限公司 79190078801 产业化项目--二合一透明
2 334,383,400.00 导电膜设备(PAR)产业
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700002025
化项目
超高效太阳能电池装备
中国建设银行股 产业化项目--泛半导体装
常州捷佳创精密 份有限公司深圳 44250100004 备产业化项目(超高效太
3 机械有限公司 998,771,800.00 阳能电池湿法设备及单
宝安支行 600002981
层载板式非晶半导体薄
膜CVD设备产业化项目)
深圳市捷佳伟创 中国民生银行股
4 新能源装备股份 份有限公司深圳 632914455 509,603,520.97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有限公司 分行
合计 2,488,845,420.97
注:上述截至 2021 年 5 月 6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由部分发
行费用先期由自有资金支付及另有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和利息收入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常州捷佳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乙方分别为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百川、潘庆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