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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7

新余国科: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监事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核意见

    公司根据当前的自有资金使用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并考虑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与会监事签字:

        陈 东                  肖凌云                  陈 炜

                                                    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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