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1年 10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 14 时在新余市高新区光明路 1368 号国防科技工业园 3 号楼三楼会议
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3,543,34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709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3,153,1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486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0,2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3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390,2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23,543,3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90,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23,543,3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90,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23,529,5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8%;反对:13,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6,4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635%;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3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云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陈禹菲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