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0 证券简称:海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1-015号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9月12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号) 内容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土地发展中心
被告: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由:合同纠纷
管辖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二)、被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1、原告诉讼事由
被告于2013年5月29日与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以下简称“出让
人”)签订《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受让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龙村西南工业区A-7-5号地块,用地面积为
10,033.88平方米,合同约定出让价款为603.00万元;2014年11月25日被告与出让
人就该地块签订了《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出让合同
补充协议约定本项目宗地建设项目在2015年5月1日前开工,在2016年5月1日之前
全部工程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同时,公司与合同地块所属的北滘镇土地储备发
展中心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根据投资协议书约定,公司需支付该地块
建设履约金合计150.51万元,建设履约金根据公司建设进度,分三期退回给公司。
原告认为:约定考核期满后,原告考核发现被告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逾期203天竣工;(2)未依约按时实现固定资产总投资达标。《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约定的建设履约金为1,505,082.00元,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下:按协议第三之(二)点第2和第三之(四)的约定,被告逾期竣工原告应按建设履约金30%的额度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451,524.60元;(1)按协议第三之(二)点第3和第三之(四)的约定,被告未完成约定的实缴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度的应按建设履约金50%的额度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752,541.00元。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451,524.60元、实现固定资产总投资不达标违约金752,541.00元(合计1,204,065.60元)给原告;
(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606民初25170号,判决公司: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土地发展中心支付实现固定资产总投资不达标违约金752541元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1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土地发展中心负担2818.30元,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收退)。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经公司研究决定,不服本判决,将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紧密跟进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