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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轴承: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3-07-05

长盛轴承: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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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
    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盛轴承”)的委托,担任长盛轴承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长盛轴承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未归属及作废”)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长盛轴承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及本次未归属及作废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承办律师均不持有长盛轴承的股票,与长盛轴承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2021年激励计划及2022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长盛轴承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长盛轴承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2021年激励计划及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2021年激励计划及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本次未归属及作废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本次未归属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 2021 年激励计划进行审核,并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查,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作为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对 2021 年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1 年 1 月 29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9 日
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授予 2 名激励对象合计 14.8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68 名激励对象
合计 201.7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 日。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对 2021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做出相应调整,将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201.75 万股调整为 302.625 万股,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 50.00万股调整为 75.00 万股;将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9 元/股调整为 5.67 元/股,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相同。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

  8、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5.67 元/股调整为 5.3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3 年 7 月 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未归属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 2022 年激励计划进行审核,并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查,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作为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2 年 6 月 18 日至 2022 年 6 月 22 日,独立董事陈树大接受其他独立
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所审议的 2022 年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2 年 6 月 14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24 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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