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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轴承: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20-11-05

长盛轴承: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PDF查看PDF原文
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节 前言......2
第二节 释义......2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 4
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5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10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12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12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16
第九节 投资顾问 ...... 21
第十节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 21
第十一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2
第十三节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26
第十四节 越权交易的界定 ...... 27
第十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9
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2
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35
第十八节 本计划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36
第十九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 ...... 37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 39
第二十一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44
第二十二节 违约责任 ...... 49
第二十三节 争议的处理 ...... 50
第二十四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50
第二十五节 通知与送达 ...... 50
第二十六节 其他事项 ...... 51
附件一:相关账户信息 ...... 54
附件二:风险揭示书 ...... 55
附件三:投资监督事项表 ...... 62
附件四:预留印鉴 ...... 64

                                第一节 前言

  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充分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本《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者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识别本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管理人承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二节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投资者、委托人:指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机构:指管理人指定且经托管人同意的证券经纪机构。

  5、期货经纪机构:指管理人指定且经托管人同意的期货经纪机构。

  6、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7、计划、本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指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8、资产管理业务:指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9、计划资产、计划财产:指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或处分并由托管人进行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资产及其投资运作所产生的收益。

  10、委托财产:指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或处分并由托管人进行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资产。

  11、交易日、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的正常交易日。

  12、T 日:指本计划的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移交、追加、提取等业务的交易日。

  13、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交易日(n 为整数)。

  14、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计划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5、计划资产净值:指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16、计划份额净值:指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17、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指份额净值加上本计划历史上累计单位派息金额。

  18、初始委托财产:指本计划成立日委托财产的总额。

  19、估值日:指由管理人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并计算计划资产净值的实际日期。

  20、估值核对基准日:指本合同约定的本计划管理人与本计划托管人需要对当日估值结果进行核对的基准日期。

  21、合同成立日:指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签署完成本合同之日。

  22、清算日:指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向托管人发送的告知本计划终止的通知中所载明的清算日期,其中计划首个清算日指上述通知中所载明清算期间段的起始日。

  2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开立委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的商业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管理人、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等。

  24、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5、期货交易所: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6、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7、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29、资产管理产品:指《指导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管理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3、管理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5、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6、管理人声明禁止本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人资产管理委托或对委托人作出最低收益和分担损失的承诺。

  (二)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1、托管人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4、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投资者承诺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投资者承诺已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投资者承诺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若委托财产为筹集资金的,投资者应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投资者不提供证明文件的,管理人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出的委托本身及本合同项下的内容不违反投资者与资金提供方签订的任何合同。若因投资者作出的委托及其内容引起政府监管机构对投资者采取任何监管措施,均由投资者负责协调解决,与管理人和托管人无关;

  4、投资者承诺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投资者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投资者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其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投资者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投资者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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