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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6月1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24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HuaxinNewMaterialCo.,Ltd.
(江苏省新沂市大桥东路18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
式公告之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600万股,包括公司公开发行的
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老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
的新股不超过1,600万股,所募集资金归公司所有;公
司股东发售的老股不超过8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所得
资金归老股持有人所有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年【】月【】日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一、公开发售股份情况及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不超过1,600万股,其中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1,60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8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
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公司股东各自公开发售股
份的数量,应通过其持有符合条件的股份数占全体股东持有的符合条件的股份总
数的比例,与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总数相乘确定。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
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协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确定。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至本次发行前,监管机构颁布最新的规定或对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
按新颁布或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如果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应由公司承担的发行费
用)不超过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则不安排公司股东发售股份。如果存在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其价格应与新股发行价格相同。股东公开发售老股所得资
金归公开发售股东所有,不归公司所有。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发行,发行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若本次发行
股份包含新股发行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承销费用由公司与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
按各自发行比例承担,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次公开发售股份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无实质影响。特提醒
投资者注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等相关事项。
二、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
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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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李振斌及其子李明澈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华智工贸及股东徐州华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苏州国发、北京同创、盐城中科、常熟中科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振斌、束珺、张道远、何培武、蒋峰、高
维松、杨建成、苗华中、高光辉、李军、王光战、李兰分别承诺: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斌、控股股东华智工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束珺、
张道远、何培武、蒋峰、高光辉、李军、王光战、李兰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
锁定期。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三)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智工贸、徐州华诚、苏州国发、
北京同创及受同一控制的盐城中科、常熟中科就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1、减持条件:
华智工贸、徐州华诚承诺:持股锁定期届满且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同时减持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
苏州国发、北京同创及受同一控制的盐城中科、常熟中科承诺:持股锁定期
届满且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其他
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3、减持数量:
华智工贸、徐州华诚承诺:持股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
公司股份数量的25%,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5%,并通
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苏州国发、北京同创及受同一控制的盐城中科、常熟中科承诺:在持股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前提下,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100%。
4、减持价格:
华智工贸、徐州华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苏州国发、北京同创及受同一控制的盐城中科、常熟中科承诺: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5、减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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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
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交易应在公告之日
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
(四)约束措施
如违反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股份的,承诺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所持公司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或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则应将归
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承诺人支付的现
金分红或薪酬中等额的资金。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独立董事和
外部董事,含上市后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3)公司回购股份等措
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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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实施程序及约束机制
1、启动程序
(1)公司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将增持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股票数量范
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
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
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
(1)控股股东
①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
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
不再继续实施。
③对于增持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