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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17 深市 华信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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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11-03

股票简称:华信新材 股票代码:300717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Huaxin New Material Co.,Ltd.
(江苏省新沂市大桥东路18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
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
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 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
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李振斌及其子李明澈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华智工贸及股东徐州华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苏州国发、北京同创、盐城中科、常熟中科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振斌、 束珺、 张道远、 何培武、 蒋峰、 高
维松、杨建成、苗华中、 高光辉、李军、 王光战、 李兰分别承诺: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 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上述相关主体承诺, 本企业/本人持有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锁
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人将遵守 《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依法实施减持。
上述股份限制及锁定期间如存在属于同一承诺期间且限制程度不同的承诺
内容的, 将优先遵守股份流通限制程度较为严格的承诺内容。
(二)关于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斌、控股股东华智工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束珺、
张道远、 何培武、 蒋峰、 高光辉、李军、 王光战、 李兰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8 年 5 月 6 日) 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
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上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另外,公司控股股东华智工贸及股东徐州华诚、苏州国发、北京同创、盐城
中科、常熟中科、李振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振斌、 束珺、 张道
远、 何培武、 蒋峰、 高维松、杨建成、苗华中、 高光辉、李军、 王光战、 李兰作
出以下承诺:
1、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后,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 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华智工贸、徐州华诚、苏州国发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
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
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苏州国发、 北京同创、盐城中科、常熟中科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
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4、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于股份减持出具其他新规定或新要求的,本
企业/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三) 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智工贸、徐州华诚、苏州国发、
北京同创及受同一控制的盐城中科、常熟中科就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1、减持条件: 
华智工贸、徐州华诚承诺:持股锁定期届满且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同时减持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
苏州国发、北京同创及受同一控制的盐城中科、常熟中科承诺:持股锁定期
届满且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其他
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3、减持数量: 
华智工贸、徐州华诚承诺:持股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
公司股份数量的 25%,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5%, 并通
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苏州国发、北京同创及受同一控制的盐城中科、常熟中科承诺:在持股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前提下,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 100%。
4、减持价格: 
华智工贸、徐州华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苏州国发、北京同创及受同一控制的盐城中科、常熟中科承诺: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5、减持期限: 
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
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交易应在公告之日
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
(四)约束措施
如违反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股份的,承诺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所持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或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则应将归
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承诺人支付的现
金分红或薪酬中等额的资金。
二、 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主要内容如下:
( 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
(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独立董事和
外部董事,含上市后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 3) 公司回购股份等措
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三)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实施程序及约束机制
1、启动程序
( 1) 公司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股票数量范
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增持公告。
( 2)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
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 3)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
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2、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
( 1) 控股股东
①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