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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15 深市 凯伦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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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伦股份: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30


证券代码:300715          证券简称:凯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9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
              及激励对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0月30日,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及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7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18年7月2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8月2日,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调整情况及所需履行的程序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的2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对其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取消,合计86.7万股,并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82人调整为54人,其中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2万股调整为195.3万股,预留28万股不变。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他事宜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详情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与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一致同意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激励对象的调整。意见详情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律师认为,凯伦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