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712 深市 永福股份


首页 公告 永福股份: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永福股份: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0

永福股份: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 收购、出售、报废、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 承包、租入、租出资产;

  (三) 对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四) 新建生产线;

  (五)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等);

  (六) 债权、债务重组;

  (七) 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八)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其他投资事项。

  本规定所称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是指公司向其他企业进行购买、出售、置换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报废、置换资产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等交易,分别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议: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70%以下的金融机构债务性融资,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70%以上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7)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3、除上述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外,其他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由总经理审批,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六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
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的行为,批准权限以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在得到董事会授权后,可以实施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并于事项完成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拟实施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经济评价和风险评价等必要程序,提出项目投资方案、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后,按《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九条 就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一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
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投资项目实施部门由总经理指定,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投资项目实施部门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投资项目实施部门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投资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提出书面意见;

  (六)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投资项目实施部门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如有)或其他文件报送投资归口管理部门,由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
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