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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12 深市 永福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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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股份: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8

永福股份: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12        证券简称:永福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7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0月8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9:15至2021年10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海西科技园高新大道3号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19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一文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70,574,2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5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62,061,2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0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8,512,9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9,679,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66,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512,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48%。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75,8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反对 3,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675,8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反对 3,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上海快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75,8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反对 3,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675,8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反对 3,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福建省永福博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股份3,830,796 股)、福州永福恒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22,878,453 股)和福州博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34,185,486 股)为与上述议案 1、2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60,894,735 股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董龙芳、邓鑫上

    3.结论性意见:永福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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