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GHT Co.,Ltd.
(广州市科学城南云一路1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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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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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610万股,且同时也不少
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
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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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并对下述重大事
项予以特别关注。
一、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电装集团及其控股的盛邦投
资、联电集团承诺
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每年减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合
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2、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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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发行
人规章制度。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孙业全、卢永宁、
戴穗刚、陈晓莹、谭维立、陈振国、王勇、张聚明、刘军朗、柯国富、
雷海波等十一人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
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股权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若申报
离职,则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发行人股份也将按上述承诺予
以锁定。
4、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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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监事刘小青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上述股权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若申报
离职,则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发行人股份也将按上述承诺予
以锁定。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四)无线电集团、除孙业全、卢永宁、戴穗刚、刘小青、陈晓
莹、谭维立、陈振国、王勇、张聚明、刘军朗、柯国富、雷海波外之
97 名自然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其他股份锁定的安排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和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
股转持全国社保基金的批复》(粤国资函【2016】1020号),由本公司国有股东
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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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加权平均价
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
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1、发行人回购
(1)公司
为稳定股价的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
购股份的决议。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在本公司就因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涉及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
投赞成票。
(3)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除
息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
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
股份事宜,且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
投赞成票。
(6)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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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C、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积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7)公司回购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
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8)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加权平
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
审计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值,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
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值,公
司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会应在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
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3)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增
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