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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09-28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GIANTECHNOLOGYCO.,LTD.)

               (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5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2,20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

发行股数              售股份,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

                        低于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38.70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9月29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8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9月28日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方案

    2016年3月21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2,20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

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明喜、黄逸超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明喜与黄逸超。王明喜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黄逸超为王明喜之女,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

以上二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公司法人股东常州创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创研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逸超所控制的公司,持有股份公司475.2万股股份,占比7.20%。创研投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创研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创研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创研投资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邬均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四)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施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五)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史娟华、赵梦亚、杨永坚、钱叶军、巢冬梅、

左建新、冯涧雷、陈文华、刘玉凤、刘文萍及其他法人股东南京常隆兴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点量名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信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亚邦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本

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明喜、黄逸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

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

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史娟华、钱叶军、赵梦亚、杨永坚

及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常州创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亚邦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常隆兴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