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精研科技 股票代码:300709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GIANTECHNOLOGYCO.,LTD.
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5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公告日期:2017年10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
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和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明喜、黄逸超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明喜与黄逸超。王明喜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黄逸超为王明喜之女,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
以上二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法人股东常州创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创研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逸超所控制的公司,持有股份公司475.2万股股份,占比7.20%。创研投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创研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创研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创研投资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创研投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邬均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施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史娟华、赵梦亚、杨永坚、钱叶军、巢冬梅、左建新、冯涧雷、陈文华、刘玉凤、刘文萍及其他法人股东南京常隆兴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点量名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信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亚邦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明喜、黄逸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1、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史娟华、钱叶军、赵梦亚、杨永坚
及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常州创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亚邦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常隆兴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南京点量名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上述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如本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本公司减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