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约定,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施磊、何永苗、孙玮、常熟珂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熟珂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盛芯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苏州德凌迅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7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前期准备阶段,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全力推进本次交易的各项工作,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在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的过程中,鉴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公司经审慎研究后决定终止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终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交易。
二、对《关于公司与交易各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协议的终止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交易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协议(包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终止协议,系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交易并与交易对方签署前述终止协议。
三、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已离职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3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郭青红 吴颖昊
2021 年 09 月 30 日